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
《长兴县蓄电池行业中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意见的函
现就《长兴县蓄电池行业中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2021年6月10日-2021年6月17日,如有意见建议请联系长兴县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6038432或长兴县蓄电池行业协会:6870380。
长兴县蓄电池行业中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长兴县蓄电池行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发蓄电池行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创新能力,健全蓄电池行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和《浙江省蓄电池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8〕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长兴县蓄电池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长兴县范围内从事蓄电池领域的技术开发工程设计、蓄电池循环经济及环保、蓄电池生产工艺管控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蓄电池行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蓄电池行业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对象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工作表现良好,符合蓄电池行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申报对象近四年年度考核须为合格或以上,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六条 申报人员须在本企业或单位交满一年养老保险。
第七条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与蓄电池相关的工程技术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二)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照评价条件所附的量化评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一定分值以上,且由2名具有蓄电池专业或工程类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按从事蓄电池领域的技术开发工程设计、蓄电池循环经济及环保、蓄电池生产工艺管控分类,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第九条 从事蓄电池技术开发工程设计人员要求:
熟练掌握蓄电池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蓄电池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蓄电池领域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蓄电池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将蓄电池领域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较大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参加蓄电池相关国家级高峰论坛、培训班、行业相关会议5次以上。
(二)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完成过2项以上市、县级蓄电池领域研发项目或企业重点研发项目,获得2项以上市、县科技奖;
2.获得蓄电池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排名均为前三);
3.完成过1项以上蓄电池领域国家、行业(团体)或企业标准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十条 从事蓄电池循环经济及环保人员要求:
熟练掌握蓄电池材料回收和污染治理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蓄电池循环经济及环保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蓄电池梯次利用、循环经济及环保工作工艺设计、技术改造生产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丰富的蓄电池循环经济和环保行业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完成过蓄电池梯次利用、循环经济及环保工作关键技术方面的研究设计、工艺生产,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等上述内容方面的技术工作;
3.参加蓄电池梯次利用、循环经济及环保工作、国家级学术会议、培训班等5次以上。
(二)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完成过本单位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上述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通过实际生产检验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技术要求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获蓄电池循环经济和环保领域的市、县级科技奖2项以上;
3.获得蓄电池领域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排名均为前三);
4.完成过1项以上蓄电池领域国家、行业(团体)或企业标准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十一条 从事蓄电池生产工艺管控人员要求:
熟练掌握蓄电池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蓄电池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蓄电池生产企业工艺设计、技术改造或生产技术工作及蓄电池装备管理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丰富的蓄电池生产工艺管控企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完成过本单位主要产品的研究、设计、工艺、生产、质量,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等技术工作;
3.参加蓄电池相关专业国家级学术会议、高峰论坛、培训班等5次以上。
(二)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完成过本单位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上述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可行性项目推广应用;
2.获蓄电池领域市、县级科技奖2项以上;
3.获得蓄电池领域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排名均为前三);
4.完成过1项以上蓄电池领域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建立长兴县蓄电池行业中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量化赋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专利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术语的解释:
1.“以上”均含本级
2.蓄电池涉及专业(领域)包括:电化学、应用化学、材料科学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循环利用、新能源运用技术、分析检测、电池管理系统等。
3.专业分类
(1)从事蓄电池技术开发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铅蓄电池、锂离子电池、燃料电池等蓄电池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研究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蓄电池循环经济及环保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铅蓄电池、锂离子蓄电池的梯次利用、循环回收新技术研发、合金冶炼技术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
(3)从事蓄电池生产工艺管控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铅蓄电池、锂离子电池、燃料电池生产企业从事工艺开发、工艺管理、生产管理、装备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
4.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或系统能自动提取的材料。
5.个人所得税证明: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个税证明材料。
6.为主、主导:第一完成人。
7.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新产品奖、新技术奖、新材料奖、专利奖等专业奖项。
8.参评人员如实提供佐证材料,不符合者该指标以零计分。
第十五条 申报参加长兴县蓄电池行业中级职称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或者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受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四)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长兴县蓄电池行业中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表
长兴县蓄电池行业中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表